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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第1页)

这需要引起大家的思考,大家尽量不要购买假冒伪劣的东西。

2。取证难。

生活中发生一些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消费者也好,市民也好,应当增加一些证据意识,发生了纠纷再取证就比较困难,在事先防范的过程中关注一下有关的证据材料,就有利于避免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的利益。法律上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个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以事实为依据”听起来挺容易,但实际上遇到纠纷后就知道这句话不简单。“事实”,按我们的理解应当是“客观事实”,但实际上这是大家的一个误区,怎么证明是“客观事实”?发生纠纷以后,仲裁、诉讼、协商都是在事情发生之后,谁能证明当时是怎么回事?法律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完全重合的。现实生活中很难达到这种完全的重合,只是说法律事实是基本事实。法律事实是要靠证据来证实的。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官如何判断?靠证据证明。对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证据取起来比较难。到超市买东西都有小票,买其他东西都开发票,这是发生纠纷后解决问题的基本凭证。前些天我去建材一条街订一个屏风式的鱼缸,到商场里一转,大概都在3000元左右,我到花鸟鱼市转后找到一个摊位,砍价砍到1500元钱左右,人家给我开了一个小单子,我要求盖章,人家说没有章,订制后我交了200元钱订金。春节前做完了非要送到我家里,我过去一看,大面玻璃中间有个气泡,我说用的是次的玻璃,那个人说如果愿意可以重做一个,不愿意再做就把订金退给我,我说那就重做吧,谁让我贪图便宜了呢。为了贪图便宜,人家不能开具票据怎么办?如果有风险承担能力,就可以做。“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要自己去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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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海:衣食住行中的法律点(5)

取证难是消费者的通病。比如消费者吃了一个不卫生的面包得了肠炎,面包已经吃到肚里去了,物证便没了,医生只能证明患者得了肠炎,不会出具因为吃了什么导致肠炎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重视我们的权利,用现有的材料尽量维护我们的权利。有个六十多岁的女士,乘坐长途车探亲,长途车是带卫生间的,行驶到半路时停车加油,这个女士下车时不小心摔倒造成骨折。回来和汽车公司发生纠纷,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汽车公司不承认,说是这个女士下车后自己摔倒的,与安全运输没有关系。女士说汽车超载,如果不超载她可以去车上的卫生间而不用下车,是车上卫生间无法使用才导致事情的发生。但她说超载却没有证据,运输公司不承认超载,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事后她在报纸上登了广告,寻找乘车的证人,是否能遇上好心人都很难说。有的消费者买电器商品,尤其是手机,发生故障维修,修了几次都修不好,没有留下维修的票据,这就不好解决。

取证难是事实,但不是没有办法,给大家介绍几个案例,可以丰富一下思路。《北京青年报》曾报道:一个车主的汽车被别的汽车套牌了。他生病住院,汽车放在地下车库两个月,但这两个月却经常接到违章通知。他知道肯定有问题,因为他的车放在地下车库两个月都没有动。于是他发动亲朋好友在大街上寻找这辆套牌车,结果在西单商场发现了,于是他们赶紧报警,确认这是辆套牌车。

现在有公证处,我们认为公证多是房产赠与、遗产继承、出国之类的事件才会有,其实证据也可以公证。公证处有一项业务叫“证据保全公证”,就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有一个人发现房子马桶的阀门漏水,房间的木地板被泡变形了,于是他找物业、开发商,但是物业、开发商相互推诿,最后提起诉讼。但他需要住在房子里,就请公证处对现场进行了全程录像,做了证据保全,然后重新修理房子并居住,由此降低了自己的损失。证据保全的公证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

对一些比较难的取证,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要证明盗版特别困难,可以现场取证。现场取证主要应用于刑事犯罪,有些民商事案件没有证据,也采取过类似的方法。有一部电视剧叫《玉观音》,警方预先埋伏,在女主角安心和贩卖毒品的人交易的时候,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这就属于现场取证。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北大方正集团发现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另外一个公司使用盗版的北大方正软件,又无法证实,北大方正便派下属公司的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多次与被告联系,商谈购买机器并安装软件的事宜,与销售商签订了相关合同,被告进行安装并调试,安装了盗版的方正软件,留有盗版光盘和软件狗,员工分两次支付货款并取得了收据,整个过程由北京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做了公证。北大方正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取证费、购机费及损失共计一百多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认为这种取证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取证方式有违市场经济稳定,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不认可这种取证方式,改变了判决,只是补偿了北大方正一点损失。北大方正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这种取证方式,支持了方正公司。这是在网上看到的报道,还没有经过核实。我个人认为应当予以认可这种取证方式,以保护弱者的利益。北大方正的人员说,不让用这种方式取证,那么应当用何种方式取证证实对方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这种取证方式不是恶意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且没有对对方和社会造成什么损害,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可取的。

录音、录像也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一种。过去对录音、录像有不同的规定,最早规定录音、录像要经过对方同意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偷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个规定,偷偷录的、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录像,只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录像是取证的手段,有时朋友之间借钱,怕见外不让打条,可能无法还钱或赖账,因为你没有条,对方可能不认,在交涉过程中有个录音证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诉讼有时效的规定,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对方就可以不给你欠的钱了。如何证明没过诉讼时效?只要在合法时效内找他追讨过,时间可以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还款计划书一般都是口头说的,录音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法院现在对此也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王秀海:衣食住行中的法律点(6)

录音、录像时要注意不要盲目使用。一个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闹离婚,她认为丈夫有外遇,请了一个摄影师想拍到丈夫越轨的证据。在“第三者”家的对面选择了一个能看到她家里的楼房的制高点,从那边给她家摄像。摄影师看见有人就赶紧录。因为离得近,不巧被录的人发现报了警。到派出所一放,录的是洗澡的过程。这位女士不但没有收到证据,还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弄巧成拙。使用这些手段时是有限制的,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证据。现在也有所谓的事务调查所,从法律来讲还没有批准这种公司经营此种业务,正规的渠道律师是一个。但律师的调查权是非常有限的,有很多东西是查不了的,包括银行存款律师都不能去查,公、检、法机关才能去查,如果在诉讼中出现问题经过法院许可可以查一些东西;有一些地方包括房产都不允许律师去查,律师调查起来也有难度。要想解决这些事情,走正规渠道比较牢靠。

3。索赔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内容,但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否则,就只能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这从侧面说明索赔有一定的难度,但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2003年一个人在北京销售公司选购汽车,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经过一条龙服务于第二天办理了相关手续。买车的人将车开回家,他的一些朋友来欣赏,一个懂车的朋友发现新车车门的面漆与车体其他面漆不同,车前面还有一个十几厘米长条的漆与别处的漆不同,于是判断这辆车撞过,漆是后补的。买车的人马上与销售公司联系,告知这件事情,并在交涉过程中做了录音,取得了证据。销售公司的人只是承认漆存在色差问题。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鉴定结论是车子左前门上部存在面漆修补痕迹,这种修理在两三个小时内很难完成,买车的人提完这辆车到给销售公司打电话不到两个小时,所以证实不是买车的人自己做的。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隐瞒了事实真相,以次充好,构成了欺诈,要求销售公司返还消费者购车款,同时再加倍赔偿。

法律有规定,经过消费者的努力,还是能够实现我们的目的,维护我们正常的权利。

第三,维权的渠道

主要有五种渠道:

1。协商。很多小额的经济纠纷,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消费者能够和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沟通,互相让一步,也就解决了。

2。调解。企业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从中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

3。仲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有一方不同意都不可以进行仲裁。

4。诉讼。即到法院解决纠纷。

5。申诉。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投诉、申诉控告。申诉也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国家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不仅要维护你的损失,同时还有对不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刚才我们说到的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也是非常有效的取得证据的渠道。北京市顺义质监局解决过这样一件事情:甲某买了一款吸油烟机,使用中不知何故起火,甲某救火时手臂被烧伤。甲某向质监局进行举报,质监局赶到对现场做了勘查,做了记录,事后调查发现销售单位没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标示不详。经过调解,销售方赔偿甲某同一款油烟机,补偿了治疗费。有些人遇到事情想不到这些办法。

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时有所启发、帮助。

谢谢大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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